【事项名称】
“三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开具清税证明
【事项描述】
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行注销时,需先进行清税申报,向税务机关填报《清税申报表》,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、多退(免)税款、滞纳金和罚款,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,向纳税人出具《清税证明》。
除以上情形外,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。
本事项为国税、地税通用业务。
【受理部门】
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(场所)
地址: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(场所),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,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。
联系电话: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,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。
【办理时限】
(一)纳税人办理时限
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。
(二)税务机关办理时限
报送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完整的,受理后限时办结。
【报送资料】
【办理流程】
【政策依据】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50号);
《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工商企注字〔2015〕121号)。
【温馨提示】
纳税人可向国税、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。